严冬冬

1984.11.16 - 2012.07.09

自由登山者,自由职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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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槛与碎玻璃

  • 发表时间:2009-11-22
  • 原文链接:http://thefreespirits.blog.sohu.com/137483000.html
  • 标签: 登山 管理制度 分类: 登山2009-11-22 14:04
    (这篇文章原本是投给山野杂志的稿件,后来似乎只有截取发表,因为我之后一直在登山,就没有去看那期杂志。从西藏回来后得知骆驼峰最新的山难,又想起这文章来,觉得还是原原本本在自己这个小窝里贴出来。欢迎转载,注明出处即可。又及:好天气周期已经来了,明天或后天进幺峰大本营,希望这一次可以搞定南壁中央路线!)

    门槛与碎玻璃
    ——国内登山管理制度之我见
    2009年8月7日

    (本文中的“登山”一词指在西藏以外的国内地区,对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攀登活动,这是现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之所以抛开西藏不谈,是因为西藏的情况比较特殊,一是平均海拔非常高,许多山峰都在7000米以上;二是那里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商业登山体制,只有自由攀登仍受到较大限制;三是那里特殊的政治和人文环境,这些都与其他地区有较大差别。)

    听说中国登协前段时间召开了关于登山管理审批制度的会议,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只是从一些渠道了解到,会议的结论大致包括细化山峰分级、严格审批制度、严厉打击偷登等几个方面。从珠峰到爱德加到婆缪到骆驼峰,这个夏天国内的山难似乎就没有断过,也难怪登协会有这样的考虑。
    我得知这一消息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想到四川小金县的日隆镇,想到那里的当地向导们,前不久因落石遇难的多吉(黄勇强)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一年要带多少人去登四姑娘山大峰二峰和周边的其他山峰,这些人里面究竟有多少属于偷登,很可能从未有人统计过,但是就我所见到的情况而言,其中大多数人仅购买了当地的景区门票,并没有按《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那样,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四川省登山协会)去审批注册。日隆一带如此,其他很多有山、有人登山、有地方向导带人登山的地方亦然。
    另一方面,国内的许多自由攀登者在攀登高海拔山峰时,甚至是进行一些较高水平的攀登活动时,也会采取偷登的做法。我自己所参加的许多登山活动尽管是按规定流程审批注册,但其实是“擦边球”,我会在后文中详细解释。也有很多偷登的人并不是自由攀登者,而是组织或参与准商业性质的活动。尽管没有任何统计数据证明,但我相信,在国内目前登山的人群中,偷登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为什么会这样?且看现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几条规定: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国内目前登山的人,主要可分为三类——参加体验性登山活动的人,以组织登山活动为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的职业协作或向导,以及自由攀登者。这样一部管理办法,只适合第一类人和第二类人中的一小部分。让我们分别从自由攀登者和地方协作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管理办法的不合理之处。
    自由攀登者最常见的登山形式就是几个朋友或搭档结伴去攀登某一座山峰,这种情况下何谈“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许多自由攀登者自身都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甚至比许多职业协作和向导更强,他们的攀登形式往往不允许太多的人参与,预算也很有限,请得起协作就买不起保证安全所必需的装备,所以为什么一定要强制“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前面说我自己参加的登山活动是打“擦边球”,就是朝开公司的朋友借用组织机构代码,朝地方向导朋友借协作证,靠这两件东西来完成审批流程,其实整个登山活动跟审批文件上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提供协作证的朋友也不会参与进来。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和我的攀登搭档们不愿偷登,实话实说又不可能通过审批,所以只能出此下策。
    当地向导和协作带人登山,许多时候从开始联系筹备到结束攀登,总时间都不到一个月,如何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申请?大部分山区的当地向导都是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带人登山是他们在合适的季节赚取较高收入的副业,而他们又有什么条件注册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简单粗暴一刀切,让大部分想找当地向导带着登山的人登不了山,也让当地向导丧失一笔可能很重要的经济来源;也可以对当地向导进行系统化的培训,支持他们建立自己的探险公司,朝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部分登山运动较为热门的地区,例如我之前提到的日隆镇,后一种趋势已经初现轮廓,但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目前的登山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门槛太高”——高到让许多人根本迈不过去,只能翻墙进屋。前面提到的(假设消息属实)中国登协打算采取的做法,只是相当于在墙头镶上碎玻璃,如果门槛依然那么高,愿意走进“登山”这片院子的人自然就少了。一方面严厉打击偷登(假设在各地都能有效实施的话),另一方面又不肯放低甚至进一步加高审批注册的门槛,不努力扶持地方向导和协作,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彻底扼杀许多地方的“登山经济”,以及在国内刚刚发展不久的自由攀登运动。
    那么(仍然假设消息属实),中国登协作为国内登山运动的管理者和引导者,难道愿意这样的情况发生吗?依我的了解,他们的苦衷主要在于,他们要被迫承担许多不该由他们承担的压力——比如来自上级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压力。
    或许是因为大多数人对登山运动及其精神完全没有了解,才会觉得一旦发生山难,管理部门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登山本来就是一种极限运动,是本质上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和死亡;选择了登山的人,也就同时选择了这种可能性。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登山的人都是成年人,既然做出了这样的选择,自然就应该为自己可能遭遇的意外负责。只要审批过程符合规章,那么如果发生事故,中国登协和地方登协唯一“应该”承担的责任,就是及时组织协调搜救——这只是登协在现阶段作为登山运动引导者的责任,不是作为审批部门的责任,并且只是在各山区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登山事故救援机制之前。
    在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就是登山事故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救援或遗体搜寻,而这笔费用往往并不是由被救援者买单。救援费用是山难责任的一部分,自然也应该由登山者自己承担。如果一个人在山上出了事,救援费用必须由他自己买单;如果他遇难了,家属要求运送遗体,那么家属买单;如果他之前购买了相关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买单;没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什么事。年初的“长坪沟失踪事件”,不知道那两人最后有没有自掏腰包承担搜救费用,按常理是应该的;对于登山,同样如此。事实上,现在中国登协和各地方登协都要求登山审批文件中包括保险单,不过因为登山管理办法在其他方面的限制,逼得许多登山者不得不去偷登,所以对购买保险的强制要求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至于救援力量从何而来,以及救援的具体形式,则是又一个可以发散开去的话题,这里暂不讨论。
    回到原来的话题,关于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改革,最理想的情况就是:中国登协和各地方登协一方面严格审批流程,另一方面放低审批门槛,取消对登山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取消非商业活动也必须雇用高山协作或向导的硬性限制;为各地山区的当地向导和协作提供更系统化的培训机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从业资格认证体系,扶持一些地方的当地向导成立和规范自己的探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在杜绝偷登的同时,不至于顺带扼杀了登山运动本身。
    现实与理想当然是有巨大差距的。作为一个登山者,我并不指望理想100%变成现实,但是在往墙头上镶碎玻璃的同时,可不可以也把门槛稍稍放低一点,让想要进门的人们能够迈进来,免得院子里人迹罕至,变成杂草丛生的荒地呢?


    注:写完了才发现红字的段落如果删掉,对行文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有可能,还是希望能保留下这部分内容,因为这也是我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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